(2017年8月24日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會展業發展,規范會展活動,建設國際會議目的地城市,打造國際會展之都、賽事之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促進,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會展業,是指通過在特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舉辦會議、展覽、賽事、演藝、節慶等活動,為參與者提供各類會議、展示推介、經貿洽談、文體交流、休閑娛樂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平競爭、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會展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推動會展業與城市建設、科技文化、旅游休閑、商貿金融等方面的融合,促進會展業國際化、市場化、品牌化、專業化、智慧化、生態化發展。
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結合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扶持引導會展業發展,推進會展產業鏈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會展業發展情況納入部門和地區考核。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會展業發展領導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決定會展業的戰略規劃和發展政策,解決會展業的管理體制、扶持資金、場館設施(會議、展覽、賽事和演藝場館)、運作機制等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會展活動的組織實施、服務保障、規范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會展業服務管理職能,明確會展業主管部門。市會展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會展業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管理服務和引導促進工作,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會展業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
(二)組織起草會展業發展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組織宣傳推介國際會議目的地、國際賽事舉辦地、本市會展企業和品牌會展;
(四)會同市有關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申辦、引進國際會議、大型展覽活動和國際賽事;
(五)定期發布會展活動指導目錄,明確本市會展業發展重點和引導方向;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管理使用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
(七)對在本市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進行備案和服務;
(八)協助會展舉辦單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協調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九)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及時會同相關部門處理涉及會展活動的投訴;
(十)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及會展活動的服務管理工作。
體育、文化、旅游、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財政、商務、衛生、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知識產權、人力社保、外事、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業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部門,負責本區域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會展行業協會在會展業主管部門指導下發揮積極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水平,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引導會員規范經營;
(二)建立會展業評估體系和誠信體系;
(三)建立會展業統計監測分析體系,統計分析會展業數據,研究會展業發展動態;
(四)建立會展業信息發布平臺,及時發布有關信息;
(五)開展會展業人才培訓;
(六)協助引進品牌會展企業和會展項目;
(七)協助舉辦會展活動,協調處理會展活動投訴,維護會展企業合法權益;
(八)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工作。
第二章 促進與扶持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會展業與裝修裝飾、信息咨詢、廣告策劃、交通運輸、賓館酒店、旅游度假、通信網絡等產業聯動發展,培育發展專業會展服務機構、新型會展媒體等會展新業態,鼓勵打造會展園區。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整合部門會展項目預算資金,設立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制定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資金使用的范圍、標準、程序和監督機制等內容。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舉辦重大會展活動獎勵;
(二)引進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和知名會展機構;
(三)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四)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五)會展業的調查研究、人才培訓、行業評估等;
(六)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七)其他促進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設立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年度預算和管理使用由市財政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在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實施之前,政府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由舉辦部門編制計劃和預算,經市財政和市會展業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同意后,列入舉辦部門年度預算。
非政府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的扶持補助,由舉辦單位提出申請,市會展業主管部門按照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助。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非政府舉辦重大會展活動的扶持補助力度。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加大向社會購買服務的力度,加快建立政府辦展退出機制。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會展業,推動政府、社會和會展企業共同依法設立會展業投資基金,逐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投入機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培育和引進大型會展企業,鼓勵企業通過收購、兼并、控股、參股、聯營等形式組建大型會展企業集團,鼓勵大型會展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鼓勵各類企業參加或者舉辦會展活動,鼓勵有國際競爭力的會展企業建立海外聯絡機構和營銷網絡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境內外知名會展企業來本市設立總部或者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突出本市特色優勢和產業優勢,培育會展品牌;依托在杭院校及有關研究機構、社會團體等學術資源,培育具有影響力的學術論壇、學科會議品牌;培育引進專業會議、賽事組織機構,提升舉辦國際會議、賽事承載服務能力;挖掘具有本市特色的歷史文化內涵,培育特色民俗節慶活動;加強歷史人文、旅游休閑、電子商務等具有本地特色會展的宣傳。
支持和鼓勵會展企業通過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等方式,保護和開發利用會展名稱、標志、商譽等無形資產。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際會展專門機構的聯系,建立國際會展引進和申辦聯動機制,積極引進國際知名會展。
推動聯合國相關機構和會議、展覽、賽事等方面的國際組織入駐本市或者設立辦事機構。
鼓勵本市會展企業、會展品牌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等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獲得國際認證。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會展業等部門編制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錢塘江兩岸開發利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規劃銜接,有關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會展場館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與城市定位和產業特色相符合的會展場館,完善會展場館周邊的交通、餐飲、住宿、娛樂、購物等配套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和境外投資者參與會展場館和配套設施建設,推進政府投資的會展場館產權與運營權相分離。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會展業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機制,并納入市人才發展規劃。鼓勵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和會展企業建立會展產業教學、科研和培訓基地,聯合培養會展業人才。
鼓勵會展從業人員參加國際會展專業培訓。
會展企業引進符合本市需求的高層次會展業人才,所產生的中介費、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按規定在成本費用列支。高層次會展業人才戶籍遷入、子女入學等按本市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會展企業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服務與管理創新,發展新興會展業態。
鼓勵舉辦網上會展,發展網上營銷推廣、客戶挖掘等服務。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積極發展綠色會展,推廣應用各種節能降耗的器材設備,推行綠色采購,選用綠色原材料和綠色包裝物,推動會展場館在設計、建設、使用等方面應用低碳環保技術。
第三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重大會展活動備案制度。
本條例所稱的重大會展活動,是指在本市舉辦的規模大、影響廣、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品牌會展活動和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發展潛力的會展活動。
舉辦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在本市舉辦的重大會展活動報會展業主管部門備案;臨時決定舉辦的,應當于活動舉辦三十日前報會展業主管部門備案。
會展業主管部門接受舉辦單位備案后,提供以下服務:
(一)通報政府相關管理部門;
(二)協助舉辦單位開展宣傳推介;
(三)提供信息咨詢;
(四)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重大會展活動范圍和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舉辦單位在會展活動舉辦前,根據申請事項依法向公安、市容環境衛生、文化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兩個以上部門許可方可舉辦的會展活動,由會展業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實行一次收文、聯合辦理、一次辦結。
舉辦單位申請年度內在同一場館舉行同等規模或者相同內容的多場次會展活動的,公安、市容環境衛生、文化等部門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涉外會展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舉辦單位發布招展信息和宣傳廣告應當客觀、準確,會展活動及展出內容應與發布的信息一致。
已經許可的會展活動,舉辦單位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變更名稱、主題、范圍、時間、地點等事項;確需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及時告知參展單位并按照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有關事宜;經備案的,還應當告知會展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舉辦單位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制定安保方案和應急預案,加強對布展、撤展、用火、用電、用氣、機械、展品倉儲、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參展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安保工作。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活動舉辦前與場館單位簽訂租賃協議、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舉辦單位、參展單位需要搭設舞臺、看臺、燈光架、背景板等臨時設施的,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保證臨時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會展場館應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和引導標志,配置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等設施。
場館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場館及設施,建立場館安全防范制度,配備安保人員,指導舉辦單位、參展單位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有條件的場館配備安檢設施設備及安檢人員。
第二十五條 舉辦單位依法做好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參展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參展項目、產品標示具有知識產權的,參展單位應當攜帶相關的證明參展。
重大會展活動舉辦單位在會展現場開設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接待服務,配合、協助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第二十六條 舉辦單位應當在會展現場設置投訴處理點,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會展業等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
第二十七條 在會展活動期間,參展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二)進行虛假宣傳;
(三)展示、展銷假冒偽劣商品;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重大會展活動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會展活動期間,當場館配套停車泊位不足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在會展場館周邊合理設置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 會展活動期間,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衛生、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會展活動的巡查,監督、指導舉辦單位加強現場及周邊的管理和秩序維護,及時處置突發事件或者災害事故,保護會展各方合法權益。
會展活動期間,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可以在會展場館周邊符合設置條件的公共場所劃定一定數量宣傳品的放置位,用于舉辦單位臨時設置宣傳品。
重大會展活動期間,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會展業等部門派員進駐會展場館,提供服務,加強監管,接受并處理投訴。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西博辦(市會展辦、市休博辦)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