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日,修訂后的《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威財企〔2019〕6號)正式公布實施。為了讓適用對象更易于理解、掌握和使用本辦法,特對辦法有關問題進行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答:2010年,根據《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制訂了《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政策的出臺有效帶動了我市會展業的快速發展。但近幾年來,各地會展業飛速發展,省內外許多地市紛紛出臺會展獎勵政策,單個會展項目動輒數十萬、上百萬,有的地市年度會展獎勵資金高達數千萬。相比之下,我市的會展獎勵政策吸引力和競爭力愈加微弱。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威海由開放城市向國際化城市邁進,市貿促會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借鑒了全國多個城市會展獎勵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對原《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進行修訂。經過深入論證,形成了《威海市鼓勵會展業發展獎勵辦法》修訂稿。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1.提高獎勵標準。展覽最高獎勵標準由15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專業性會議最高獎勵標準由8萬元提高到20萬元。
2.增加獎勵內容。一是增加會展企業落戶獎勵,落地之日起一年內在我市舉辦一次以上會展活動,額外給予落地機構6萬元獎勵。二是增加國際認證獎勵,對我市相關會展機構申請加入國際性組織并取得認證,根據認證費用的4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萬元。三是增加“一事一議”獎勵,對世界500強企業在威海舉辦會展活動及市政府主辦或重點引進的重大會展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獎勵。
3.細化獎勵條件。一是明確了展覽會的室內特裝展位按展覽面積折算標準展位,室外展覽面積按50%折算標準展位;二是由主辦方組織的同期多個會議,作為一個系列會議,按照住宿的總參會人數測算獎勵;三是同一會展活動獎勵不超過6屆。當年因故未舉辦、未申請或未達到獎勵標準的,列入累計獎勵屆數;四是政府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在獎勵范圍內。
4.完善懲罰措施。對于提供虛假偽造申報材料、惡意無序競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發生群體性事件和安全生產事故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會展活動,給予采取停止獎勵、取消5年內會展獎勵資金申請資格、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等措施。構成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在威海市范圍內舉辦各類會展活動的專業會展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等單位均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