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淄博市會展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執行。
淄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淄博市商務局
2020年8月25日
淄博市會展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會展業的發展,推動城市產業升級,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譽度,助推全市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會展經濟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淄政發〔202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2條 淄博市會展業項目,每年由市財政安排預算,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實施項目管理,重點支持《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會展經濟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淄政發〔2020〕2號)所列的新材料、智能裝備、新能源汽車、新醫藥、陶瓷琉璃等專業展覽會和齊商大會、齊文化論壇及各類與我市重點產業密切相關的高層會議論壇,采取獎勵補貼的方式進行項目認定扶持,引導、支持我市展覽展示、會議(論壇)等項目在網站建設、工程設計、宣傳推介、招商招展、展位搭建、服務接待等環節,特別是專業采購商邀請等方面向規模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促進我市會展業做優做強做大、做出品牌。
第3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根據國家、省和市會展業發展相關政策、發展規劃及實際工作需求,會商確定會展項目的申報,制定會展項目支持細則。
第二章 會展項目支持重點和標準
第4條 展覽會獎勵補貼。以項目的規模化、專業化、國際化為引導,以展位數量和進場觀眾數量兩項指標為補貼依據,獲得獎勵補貼的單位須將獎勵補貼資金專業用于后續展覽會項目的對外宣傳、招商招展、會務保障、會刊印制、證件制作、工程設計、展位搭建,特別是重要外商、大公司人員的接待等項支出。對已經列入年度展覽會目錄的項目,以展覽會舉辦時間界定項目所在年度,分A(突破提升類)、B(培育發展類)、C(試辦考察類)三類予以區分,重點扶持A類項目。A、B、C三類展覽會扶持標準和條件是:
1. A類項目為突破提升類展覽會:已在我市舉辦屆數在3屆及以上,展位數量在1000個(含)以上的展覽會。A類專業展覽會展位數量須達到800個(含)以上。
2. B類項目為培育發展類展覽會:在我市非首屆舉辦,展位數量在500個(含)以上的展覽會。
3. C類項目為試辦觀察類展覽會:在我市首屆舉辦的展覽會,展位數量在300個(含)以上的展覽會。
本細則所指展覽會是指辦展天數在3天(含)以上,集展示產品和技術、拓展銷售渠道、傳播品牌理念、投資洽談交流為一體的展覽會活動,不包括書畫攝影藝術展、車展、房展等。其中,專業展覽會是指由一個行業或相鄰行業領域內各工藝、制成品 、原材料、新技術、零配件及輔助生產、維護、流通企業參加的,以專業生產商、供應服務商、采購商為主體的,不以現場交易為主的展覽會。本細則所指展位是指面積為3X3平方米的標準展位。
第5條 展覽會項目獎勵貼標準:
對達到以下標準的展覽會項目,給予一定獎勵補貼:
1.A類展覽會展位數量達1000(含)個的,或專業展覽會展位數量達到800個(含)以上的,給予獎勵補貼60萬元,展位數量每增加100個,扶持資金增加5萬元,單個展覽會最高不超過80萬元;
2.B類展覽會展位數量達500(含)個的,給予獎勵補貼25萬元,展位數量每增加100個,扶持資金增加3萬元,單個展覽會最高不超過40萬元;
3.C類展覽會展位數量達300(含)個的,給予獎勵補貼12萬元,展位數量每增加100個,扶持資金增加2萬元,單個展覽會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6條 對在我市實施的會議(論壇)項目,按照參會人數300人(含)以上、500人(含)以上、700人(含)以上三個層次,會期1天以上,參會人員市外人數達到參會總人數的50%(含)以上的各類會議(論壇),分別給予論壇組織者大型會議廳租賃使用費3000元、5000元和7000元的補貼。對滿足參會人數上述三個層次標準的會議(論壇),按照參會人員在本市轄區內限額以上住餐法人企業住宿2晚(含)以上的人數,對會議(論壇)承辦單位按照每人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參會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會議額外獎勵20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與展覽會同時舉辦的會議(論壇)不得占用展會場地。
在我市舉辦的會議(論壇)項目是指由省級以上各類行業協會或學會、學術機構、高校、行業主流媒體等機構主辦的會議、論壇活動。會議(論壇)舉辦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優扶大"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會議(論壇)的具體承辦單位給予獎勵。
第7條 鼓勵辦展企業做大做強。對在我市注冊的展覽企業,在淄博本地年度舉辦展覽會項目達到3個以上(含3個),且展覽會類別(主題)均不相同,累計標準展位達到2000個以上(含2000個),可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連續舉辦展覽會3年以上,且展位數量連續兩年比上年增長200個以上(含200個),可給予6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8條 對在我市注冊的展覽企業取得國際展覽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一次性獎勵50萬元;加入國際展覽協會(UFI)和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其他國際組織的會展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同時,自申請年度起連續三年繳納的會員費給予50%獎勵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獲評山東省品牌展覽會的展覽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9條 以市政府名義組織企業參加外埠展覽會、洽談會及會展業行業宣傳、效果評價、數據統計分析、項目評審等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10條 對市政府確定的,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重點會展項目、論壇、經貿類活動等,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支持。
第11條 對于同一會展項目在同一年度內按照"不重復、不兼得"的原則給予支持。
第三章 申報條件、程序和材料
第12條 申報條件:
1.參與申報的會展業支持項目,須由符合上述三類展覽會標準、具有獨立辦展資質的承辦單位進行申報。展覽會項目必須列入年度政府展覽會名錄并備案,由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展覽會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確保申報事項真實可靠。年度政府展覽會名錄每年初發布,年中根據展覽會招攬引進情況調整一次。本細則所指第三方機構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參與工作的人員對展覽會運作具有專業咨詢、評審和績效評估等方面的專業能力。
2.每個項目只能有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項目有多個主(承)辦單位的,須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3.室內特裝展位按實際面積折算成標準展位計算,與展覽展示無關的其他功能區域(如開幕式場地、會議區、洽談區、公共服務區、娛樂區、休息區、餐飲區等)不列入標準展位的計算范圍。
4.一個展覽會如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獎勵補貼。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基本相似的展覽會,同一個年度不得重復申請獎勵補貼。
5.對申報項目的約束性標準,可根據年度申報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最低不低于10%的幅度靈活掌握。
第13條 申報程序:
1.申請單位應在展覽會開展前6個月內向單位注冊地區(縣)發改、商務部門提報項目活動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時間、地點、規模、主(承)辦單位等,并及時報市發改和商務部門備案。招攬引進的項目應在合作協議(或場館租賃協議)簽訂后一個月內,將項目計劃報區(縣)發改、商務部門匯總,并及時報市發改委和商務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應于項目開始前全面提報相關必要材料。包括項目安保方案(包括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應急預案等);項目涉臺(涉外)情況報告;如涉及黨政機關主(承)辦或參與,應提報相關批復;申請單位承諾書;展覽項目要提報展位圖、展會會刊(含展商名稱、展位號、展示內容、企業地址、標準展位數、特裝展位面積、特裝折合標準展位數)。
3.項目開展過程中,市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到現場進行評審。項目結束后,由第三方機構依據項目現場情況,對申請單位提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評審報告,由區(縣)發改部門會同商務部門組織符合申報條件的展覽會主辦單位,按要求及時提報獎勵扶持資金申請報告。
第14條 申報材料:
1.支持項目申請報告。包括申請單位基本情況、項目活動方案、安保方案、項目涉臺(涉外)的情況報告、兩張以上展覽會現場照片、展位搭建圖、展商名錄(含展商名稱、展位號、展示內容、企業地址、標準展位數、特裝展位面積、特裝折合標準展位數)、展覽場地租賃合同、展覽場地租賃發票、總結報告、會刊、相關統計資料等。
2.項目批準的相關文件。如項目涉及黨政機關舉辦或參與,須提供相關批復。
3.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會議(論壇)項目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活動方案、安保方案、場地租用合同、費用明細和發票及付款記賬憑證復印件、兩張以上現場照片、總結報告、參會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城市)、參會人員簽到表、住宿酒店提供的酒店蓋章的住宿流水(含房間號、姓名、入住時間、離店時間等)。會議(論壇)的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參照展覽會要求執行。
5.國際認證項目須提供證明材料、會費繳納憑證,申報項目為山東省品牌展覽會的,需提供認定文件。
6.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
7.其他要求提報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逾期未完整提交材料的,視同主動放棄申報。
第15條 申請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弄虛作假,獎勵補貼資金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與檢查。
第四章 會展項目支持程序
第16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依據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結果,審核確定支持項目,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17條 當年申報的會展業支持項目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決策和財政預算,于次年撥付至相關區(縣)財政,由區(縣)財政撥付至相關項目單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18條 項目單位應自覺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行規行約,主動做好公安、消防、食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安保預案和預防工作,主動履行社會公共義務、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會展支持項目資金。主動配合接受各級稅務、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暫停專項資金申報。
第19條 參與評審的第三方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執業,客觀、公正、獨立地出具評審結果,不得弄虛造假。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列入誠信平臺黑名單,不再使用。
第20條 對虛報、冒領等違紀行為,除取消該單位申請資格外,追回項目支持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21條 本細則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22條 本政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試行三個年度,每年視情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