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蘇州工業園區關于促進服務業高質量跨越發展的若干意見》,圍繞建設世界一流高科技園區目標,促進園區會展業快速發展,提升服務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促進創新型和服務型經濟深度融合,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申請條件
第一條 凡申報發展資金的單位和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或社會組織,要求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合法合規經營。
(二)項目申報單位須為會展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其中一方,不得多方共同申報。
(三)項目申報及實施單位近兩年內無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條 享受本細則租金補貼的企業,在五年內不得轉租。
第二章 認定條件及獎勵辦法
第三條 對在園區按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的符合條件的會議給予獎勵。
(一)規模型會議。對在園區專業會議載體、四星級(含)以上酒店或經園區會展主管部門認可的同等級品牌酒店中舉辦,會期2天及以上的規模型會議,參會人數2000-5999人的,給予15萬元補貼;參會人數達6000人以上的,給予20萬元補貼。
(二)精英型會議。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政部登記且上年年檢合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及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認證會議,在園區專業會議載體、四星級(含)以上酒店或經園區會展主管部門認可的同等級品牌酒店中舉辦,會期2天及以上,經認定,參會人數1000-1999人給予10萬元補貼;參會人數2000-2999人給予15萬元補貼;參會達3000人以上給予30萬元補貼。
(三)產業促進會議。對符合園區產業轉型升級要求,在園區專業會議載體、四星級(含)以上酒店或經園區會展主管部門認可的同等級品牌酒店中舉辦,會期2天及以上的產業論壇、會議,經認定,參會人數200-499人給予5萬元補貼;參會達500人以上給予10萬元補貼。
(四)在園區連續舉辦三屆及以上的規模型及精英型會議,自第三屆起,按在原有補貼額的基礎上最高上浮30%兌現;在園區連續舉辦三屆及以上的產業導向會議,自第三屆起,按在原有補貼額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兌現。
(五) 鼓勵酒店舉辦大型會議,對全年舉辦超過20場500人以上會議的酒店,經備案,給予0.5至1萬元招商獎勵,獎勵資金須由酒店獎勵給銷售人員。
第四條 對在園區按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的符合條件的展覽給予獎勵。
(一)自辦展(由在園區注冊的企業、單位主辦的展覽)。
1.品牌展。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專業類展會,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6000平方米的自辦展,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同類展會的市場價,下同)給予不超過20%的補貼。
2.規模展。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20000平方米的專業類展會,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補貼。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50000平方米的自辦展,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給予不超過25%的補貼。
(二)外來展(由非園區注冊的企業、單位主辦的展覽)。
1. 品牌展。獲得國際展覽聯盟(UFI)、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國際獨立組展商協會(SISO)認證;或者具有國際性(參展單位來自5個以上不同國家或地區)、全國性影響力(民政部登記且上年年檢合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機構主承辦或省外參展企業數量占比達到20%以上)的知名品牌展覽,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補貼;在園區連續舉辦三屆及以上的,自第三屆起,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給予不超過30%的補貼。
2. 規模展。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20000平方米的專業類展會,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給予不超過20%的補貼。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50000平方米的自辦展,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給予不超過25%的補貼。
(三)園區展覽淡季為1-2月及7-8月。在淡季舉辦的展覽符合以上扶持條件的,在原有補貼額的基礎上最高上浮30%兌現。
第五條 鼓勵引進專業會展機構。新設專業會議組織者和目的地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在園區注冊且12個月內在園區舉辦展覽、會議或提供展覽、會議相關服務的,按其所租賃辦公面積給予兩年租金補貼,補貼比例為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月,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年。經認定,對專業會展機構引進重要產業會展項目給予招商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支持會展宣傳推廣。
(一)支持會展業重要活動的開展。對由上級或園區會展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牽頭參加的國際性、全國性會展行業專業展覽和會議等活動給予支持;對在園區舉辦的專業買家對接等會展行業活動,經認定,給予不超過活動支出總額的3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二)支持宣傳推介活動。對赴境內外重點地區舉辦或參加的招商引資活動,以及提升園區會展形象,推介園區會展資源的發布會、說明會、宣傳推廣及交流活動,經認定,給予不超過活動支出總額的5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除新設項目的落戶獎勵外,按次年兌現上年原則,在相關政務網站發布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范圍、項目要求、準入條件、考核指標、申報材料、執行期限等內容。
第八條 申請單位須對照申報指南進行申報,并簽訂統一的信用承諾,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未重復申報等;簽訂統一的權責制協議,明確受助項目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根據項目情況,由經發委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按項目審核結果并結合年度預算,確定擬補助項目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提出年度資助計劃報服務業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經發委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查詢受助企業的存續現狀、跨部門申報等情況,對已不符合撥付條件、已搬離園區的或已注銷的企業,不進行補助;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按從高不重復原則辦理。
第十一條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涉密項目除外)由經發委進行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經發委會同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二條 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按照《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園管規字〔2017〕7號)進行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經發委會同財政局建立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經發委負責制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年度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跟蹤,對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并報財政局備案及審核。
第十四條 對于獲得本細則扶持的重點項目:
(一)經發委和財政局將定期對項目實施單位共同進行監督檢查,了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后的示范效果;
(二)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經發委和財政局等部門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申報主體有嚴重失信行為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獲扶持項目出現嚴重失信行為或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停止補助。
第十六條 任何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或未按批準的用途使用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的單位,將根據《蘇州工業園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園管規字〔2017〕7號)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財政資金,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園區管委會授權經發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